合同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页(431字)

为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清偿或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害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随债的产生而产生。按照债的担保历史发展过程分,它包括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由债的法律效力引伸出来的,即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做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

但是债的保全并不能完全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于是产生了特殊担保制度,即由当事人约定以某种财产或以某人的财产做履行债务的担保。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债的担保主要适用于合同。合同担保的特征是:(1)担保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有效合同时才能发生。

(2)这些法律关系应以它所担保的合同为转移。(3)合同的解除也引起担保义务的消灭。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和违约金等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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