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页(1323字)

中国对一般商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行政规章。

旨在促进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体制。共20条和1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1)配额管理的原则与范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列入附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的,共为26种,包括原油、毛、腈纶、木材、橡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氰化钠、食糖、成品油、涤纶、聚酯切片、胶合板、汽车轮胎、农药、化肥、木浆、香烟过滤嘴、ABS树脂、棉花、酒、彩色感光材料、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粮食、植物油、碳酸饮料和化纤布。(2)配额管理体制。

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3)配额的分配与申请。一般商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建设需要分配下达。

企业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其申报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能力,参照上年水平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4)经营与监督。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

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5)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工复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国家现行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纳入全国进口配额商品总量计划内,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捐赠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6)法律责任。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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