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7页(353字)

每个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人呈交一份债务证明。没有一定数目的而又不足因违背契约或违背信托而引起的索偿,是不能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知悉债务人曾作出破产行为的任何人,均不能就他在知悉破产行为后借给债务人的债款,提出证明。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一切在破产接管令颁发时存在的或在破产人身份被解除前所产生的债务或责任,无论是目前已欠下的或将来会到期的,肯定的或未经肯定的,均可在破产中提出证明。破产管理人要估算任何未经肯定债务的价值。如果有人不服破产管理人的估计,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倘若法院认为该项债务的价值无法作出公允的估算,该项债务便不可在破产中被提出证明。除非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贷出借款时已知悉债务人有破产行为,否则他可以用自己欠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债务人所欠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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