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8页(871字)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债务人构成破产行为外,还应具备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是:

(1)债务人对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欠的债款超过5000港币时,如有2名或2名以上债权人联合提出申请,债款总额也要超过5000元港币;

(2)如上述债款系经清理的金额,必须立刻支付或在指定的某一月偿付;

(3)作为申请依据的破产行为,须发生在提交破产申请书前的三个月内;

(4)债务人定居香港,或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常居香港或在香港有住宅或营业处所,或曾经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经理人在香港经商,或目前或在提交破产申请书前一年内是一个商行或合伙生意的成员,而该商行或合伙生意曾通过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代理人或经理人在香港经商;

(5)如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则必须在申请书中,或者声明如债务人宣告破产,愿意为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放弃其担保物,或者列明该担保物的价值。在后一情况下,除容许经扣除该价值后,就其所欠债务余额的处理方式与无担保的债权人相同;

(6)如债务人是一个商行或一家合伙生意,而其中一位合伙人在商行业务方面作出破产行为,债权人便可申请法院颁发关于该商行或该合伙生意的破产接管令。

2.法院在聆讯由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证明下列事项:

(1)债务人所欠申请人的债款数额;

(2)破产申请书已送达;

(3)破产行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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