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配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页(2545字)

亦称“出口限额”。

出口国政府对某种出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数量或金额的限制的一种配额。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商品,国家实施配额管理:(1)国内资源短缺和市场供应短缺的。(2)输往国家或地区有配额限制的。(3)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数量的。中国出口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行统筹分配和集中管理:(1)根据中国与进口国达成的配额协议或进口国实行的配额,参照以往分配和使用配额情况,将出口配额分配给有关外贸公司。

(2)分配的步骤是先预分,后调整。(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口岸之间可以调剂出口配额的使用,禁止买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配额。

中国对出口配额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制定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包括《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9日)、《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20日)、《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1993年4月10日)、《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1994年2月8日)《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1994年2月26日)。根据以上规章,中国对出口配额的管理分为四个层次:(1)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中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共计38种),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年度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具体执行。其中大豆、玉米、茶叶、煤炭、钨、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实行联合统一经营。

其他商品由经国家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有自产产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经批准立项有该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提出建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上报的年度计划配额商品出口建议经汇总、平衡、衔接后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经营能力分配地方计划配额,由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具体实施。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时,应凭出口计划配额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均不得超计划配额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

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亦不得借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未下达前,可在每年度12月15日后,按当年年度计划配额的1/4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在年度计划配额下达后,一并扣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数量进行两次调整。上报调整计划申请,须分别于4月底和8月底前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对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外国要求中国设限的商品,以及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共计54种),实行主动出口配额管理,以总量控制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为基本原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领导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配额的再分配及调剂;中国海关对其进行监管;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和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每年11月10日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中国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外贸主管机关,由其根据申请企业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等于每年1月份在当地二次分配配额,8月份可依外贸企业的申请进行配额调整。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凡主动配额出口商品,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3)对国外对中国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如中国出口美国和欧共体的纺织品,受制于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不可突破。(4)对一些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从1994年2月开始,中国有选择地对部分出口金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国际市场敏感的、易于发生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和国外反倾销的商品,试行配额有偿招标办法。

招标原则是“公平、公开、竞争、效益”。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定实行招标的商品。

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组成,下设商品招标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招标内容包括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配额数量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支付的金额。

凡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投标。

招标委员会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把中标证书下达企业执行,并将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通知各有关发证机关。中标企业向招标委员会缴纳中标金后,凭中标证书和成交合同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在规定时间内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在招标委员会指定之地点公开向其他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配额转让费。未经同意擅自转让中标配额者,取消中标企业该类商品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商会协调价格的,停止其3年的投标及受让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