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页(716字)

一国或数国政府依据出口管制法案或协议,对某些种类商品的出口和输往国别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制度。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17年与敌对国家贸易法案》,授权总统“禁止所有私人与美国的敌人及其同盟者,在战时或国家紧急时期进行财政金融和商业贸易上的交易往来”。此后出口管制便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政策的重要工具。管制的内容:(1)出口商品的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飞机、军舰、先进电子计算机与有关技术资料。(2)国内生产紧缺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商品。(3)为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控制出口的商品,如纺织品。

(4)重要文物、古董、艺术品等。出口管制形式为:(1)单方面出口管制。

一国政府从自身利益与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制定出口管制法案,并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实行管制。例如,美国为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其国会于1949年通过《出口管制法案》,授权总统“禁止和削减”全部商业性和技术资料出口;1979年通过《1979年出口调整法》,协调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出口管制关系;1985年通过《出口管制法1985年修正案》,放宽对某些较低级的技术产品和技术资料的出口限制。(2)多边出口管制。几个国家的政府通过签订多边协议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共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确定管制办法,并协调相互间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

*巴黎统筹委员会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机构。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具体实施,是由其专门机构根据出口管制法案或协议,编制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管制表,确定出口配额,颁发出口许可证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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