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2页(771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规定的协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由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旨在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一体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以特别待遇。

主要内容是:(1)经济条款。

它规定在协定生效后60天内,协定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定》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只有缔约方之间实行的这些限制,才适用协定的规定。

未通知的限制应就此终止。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实行新的限制。在为期10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取消《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数量限制,最终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体系。

规定了自由化进程,即过渡期内各阶段的限制下的出口增长率。

(2)过渡期保障条款。协定规定,若一缔约方确定某一产品总进口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实际威胁,即可采取保障措施。

(3)反规避行为条款。协定规定,对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以及伪造官方文件的规避行为,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采取行为,进行充分的合作,处理规避行为所产生的问题。(4)加强关贸规则和纪律。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遵守关贸的规则和纪律。

(5)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协定对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作了规定。

(6)协定适用的产品范围。附件列入了以海关协调度的6位数编码税则分类表第11类中的产品名称。

其中,对下列产品不适用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①发展中国家乡镇工业的手工织机织物的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艺纺织品或服装产品。②在1982年前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数量在国际间交易的历史上进行贸易的纺织品,例如以黄麻、椰子壳纤维、剑麻、蕉麻、舌兰纤维和黑纳金纤维制成的麻袋、包袋、地毯支撑、绳索、草席、蒲席和地毯。③由纯丝制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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