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1页(652字)

关于发明奖的申报、报批和授予程序的法律制度。根据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各省级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发明奖励申报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发明的名称;发明的详细内容;发明者;申报发明的理由;完成发明的时间;申报日期;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发明奖励报批 发明的报批程序如下:①发明者申报发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同时抄报省级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规定的发明上报所在省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③省级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协会均可向所在省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④省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⑤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⑥国防专用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奖金分配 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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