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投诉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248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1)凡因环境部长或水行政长官按本节条款规定行使权力而使自己受到损失者,或因它们拒绝行使上述权力,或因行使授予某一主管机构或城镇联合会的权力,或因拒绝行使上述某一权力而造成损失者,有权从行使或拒绝行使某项权力之日起21天内,就此事向法庭进行投诉。(2)如按照本节进行投诉,其案卷材料的提交应不耽误诉讼的进行,除非法庭命令推迟;在允许按本节规定收取费用时,有关费用将不征收,直至法庭对投诉作出判决后再按判决结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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