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9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1页(522字)

美国于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生效,是美国国会在环境保护方面通过的重要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国家政策以保护环境的质量条件。该法由2篇共12节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篇宣布国家环境政策,根据本法规定,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进行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护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为了贯彻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的责任一向是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本法确定的目的。本篇规定,美国的各项政策、条例和公法的解释与执行均应与本法规定的政策相一致;联邦政府的一切官署均应在作出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采用一种能够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的多学科的方法。报告和建议。本法还规定,为执行本法各项规定,兹授权拨款,1970年财政年度不得超过70万美元,以后各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