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前检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3页(653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出口商品检验的协议。

共9条。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

主要内容是:(1)协议的效力范围,适用于缔约方领土上所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活动。

不论此活动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或一个合同方约定或指定。

装船前检验活动是指对有关货物进行质量、数量检验和价格比较,包括外汇汇率和金融条件,及(或)出口国政府的关税分类的核实。装船前检验机构是指由一合同方约定或指定来进行装船前检验活动的任何机构。(2)用户成员的义务。协定要求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船前检验活动不带歧视性。

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总协定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所有检验活动都应在商品出口的关境内进行,或双方同意在商品产地的关境内进行。

数量及质量检验根据双方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相应的国际标准进行;保证检验活动在维持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要对未公开的商业消息加以保密。

避免利益冲突,检验机构不应是有任何与装船商业利益有关的单位。避免无故拖延。

检验机构在收到最后的文件和检验完成后,应自最终装船提单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等。(3)出口方成员的义务。

出口方成员应保证其装船前检验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实施。应及时颁布装船前检验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其他政府和商人能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在双方同意条件下,主动向进口方成员提供实现本协议目标方面的技术帮助。(4)对审核程序、磋商和争端的解决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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