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7页(1392字)

简称“东盟”。

东南亚国家为在经济、文化与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而成立的区域性组织。前身为1961年7月来亚、泰国和菲律宾建立的东南亚联盟。1965年8月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成为独立国家后,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外长在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宣告了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立并以此取代了东南亚联盟。

其宗旨是:加强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方面的合作,促进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密切交往和合作。

现有成员国6个: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1984年1月1日加入),观察员1个(1981年巴布亚新几内亚以观察员身份加入)。总部设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组织机构有:(1)部长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部长组成,每年在成员国轮流举行一次例会和一次以上的非正式会议。

此外,不定期举行经济和劳工部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由当年外长例会的东道国外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东道国大使任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和主持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定并有权代表东盟。(3)秘书处。

负责东盟行政事务,秘书长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2年。(4)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有贸易和旅游委员会,工业、矿业和能源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财政和银行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和新闻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实施部长会议决定的有关东盟合作的规划和建议。特别委员会有特别协调委员会,东盟——布鲁塞尔委员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委员会,印度支那重建与复兴委员会,贸易问题高级官员委员会,东盟——日内瓦委员会,合成橡胶问题高级官员委员会,砂糖问题高级官员委员会。

由东盟成员国首脑参加的不定期会议对东盟各国的合作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76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举行第1次首脑会议,签署了两个文件:《东南亚和睦合作条约》、《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即《巴黎宣言》)。1977年8月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举行第2次首脑会议,批准了东盟扩大区域性经济合作的计划,同意加强东盟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的对话和合作。1987年12月在菲律宾的马尼拉举行的第3次首脑会议签署了《马尼拉宣言》。

东盟建立以来,在经济合作方面的主要措施是:(1)相互减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1985年2月东盟第17届部长会议宣布:东盟内部取得优惠待遇的18000种商品减税25%。

东盟多次与西方国家或集团举行谈判要求西方放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2)加强东盟国家相互间以东盟与其他国家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

(3)加强能源合作。1986年6月东盟外长会议通过了《石油保障协议》和《能源合作协议》。

1992年东盟首脑会议提出2008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计划。

东盟在15年内将把成员国之间的制成品和加工的农产品关税率降到5%以下。

为此,1992年10月20日东盟各国高级经济官员在马尼拉举行会议,保证1993年起逐步削减关税以便向自由贸易区过渡。主要出版物有《东南亚国家联盟杂志》(ASEAN Journal)(季刊)、《东南亚国家联盟年度报告》(ASEAN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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