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9页(454字)

美洲加勒比地区发展中国家政府建立的经济一体化区域性组织。

由巴巴多斯、圭亚那、牙买加、特里尼达和多巴哥的政府首脑根据1973年7月4日在特里尼达的查瓜拉斯签署、8月1日生效的《加勒比共同体条约》和建立加勒比共同市场关税同盟的协议而成立。伯利兹、多米尼加、格林那达、圣卢西亚岛、圣文森特岛以及格林那定群岛和蒙特色那岛于1974年5月1日加入加勒比共同体条约。

1974年7月4日安地爪岛、1974年7月26日圣基茨——尼维斯相继加入加勒比共同体。共同体的宗旨是实现经济一体化,在非经济领域中合作,并使成员国的外交政策协调一致,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组织机构有:(1)政府首脑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共同体的政策。

(2)共同市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组成,负责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3)行政机构。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首脑会议任命,任期5年。秘书处设在盖亚那。主要出版物有《加勒比共同体指南》(The Caribbean Community:A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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