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统一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7页(413字)

调整有体动产国际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

由设在罗的政府间组织“国际私法统一协会”拟定, 在1964年荷兰政府邀请召开的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公约由15条及其附件组成。

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共101条,于1972年8月18日生 效。

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英、荷、比、意、德、以色列、圣马力诺以及冈比亚等。公约规定统一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不论是否为缔约国)内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但同时对此作了保留。即参加国可以声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内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公约还规定,各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作如下保留:仅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指定统一法为其准据法时才适用统一法公约。例如,最初批准公约的英国就作了这项保留。由于这项公约只有为数很少的几个国家参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业已制定并获得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因而公约将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取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