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体动产在国际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准据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7页(378字)

关于有体动产在国际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适用法律问题的公约。

1956年10月24日在海牙国际私法第8次会议上通过。1958年4月15日提交各国签字,但仅有意大利批准,希腊签了字,故尚未生效。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准据法的统一问题,国际法协会早在1926年就已提出,并于1932年拟定公约草案。荷兰政府应国际法协会的请求,在1951年第7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发起对该草案的讨论,最终于1956年获得通过。

公约规定,就争议的标的物提出所有权请求时,以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但同时也承认既得权的保护。

关于以证券进行的买卖,以证券收受地法律上的所有权为既得权。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权争议,依发货地法律解决。

公约不适用于证券、船舶、飞机的买卖,也不适用于果品、损失负担、对损害标的物的求偿权和所有权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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