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空卖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4页(693字)

(一)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者买入商品并不是为了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为了等商品价格上升时抛出;卖出商品并不是因为手中有现成的商品,而是预计价格将下跌,到交割期再买进或进行对冲的行为。

市场行情经常波动,如认为某一种商品价格可能不久即会上涨(即利多),通过预付一定的保证金(亦称定金)预先买下,待涨价后再行卖出,从差价(基差)中获利。这种预买,不是由于本身确有实际需要,而是由于行情看涨,故称为买空,亦称做多,买入者处于多头。如认为某一种商品可能不久即会下跌,即先预付一笔保证金,亦称定金,预先卖出,待价格下跌后补购回来,以赚取差价(基差)。这种预卖(做空),不是由于本身能确定供应该商品,而是因为行情看跌(利空),故称为卖空。现代期货交易机制,即是买空卖空的过程。如对行情判断准确,则可以致富,反之则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因保证金不足而出场。买空卖空多发生在农副产品、金属等商品交易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期权、利率指数、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买空卖空的目的在于回避风险(套期保值),投机以赚取差价(基差)。(二)合同当事人自己无资金、无货源、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合同标的不过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此种买空卖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买空卖空与一时缺少履行能力的界限。

供方当事人虽无现货,但它是生产该种货物的企业或有正当货源保证的经营该种货物的单位,只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不能供货的;需方当事人一时部分资金短缺,经过努力即可能解决的,不应视为买空卖空。参见“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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