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4页(1157字)

亦称“期货市场”,“终点市场”。

一种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规则,买卖特定商品的有组织的场所。它是某些大宗初级产品的交易中心,是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传统贸易方式之一。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产物,现代商品交易所出现于19世纪中叶,最初它是其会员自己或代他人采用公开减价的办法,买卖现货或期货的特定商品的市场。19世纪末叶,各商品交易所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标准合同,规定统一的规格、数量、检验方法、品质增减价(价格依品质而作出调整的办法)和仲裁办法。

商品交易所中通常没有商品,买卖时也不必出示和验看。进行交易时,买卖双方主要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给定价格、交货期和合同批数。

达成交易后,卖方只需将代表商品所有权的证件(例如栈单)转给买方,无需交付实物。按照交易所规定,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无须立即付款,只向交易所清理委员会登记并交付一定的保证金,一般是5%,待交货期届临时进行交割。但现今多在合约期满前买入或卖出一个相反合约,以与原先所卖出或卖入的合约对冲。两次买卖过程的价格差额,扣除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即是其交易所得盈余或亏损。

关于在商品交易所进行买卖的当事人,有的国家规定正式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大厅,非会员只能通过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才能在交易所进行买卖。有的国家规定较为宽松,除会员外,只要持有进行一次交易的有效证件的人,也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牌价,有成交价、卖方出价、买方出价(系按性质分)、开盘价、收盘价(系按成交时间分)等。各交易所都规定价格升降的幅度,即停报价格。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种类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随着标准合同的不断完善,商品交易所的买卖逐渐走向以期货交易为主。目前,除少数商品交易所仍有现货买卖以外,大多数商品交易所买卖的都是代表一定商品的期货合同,很少进行实物交割。例如在英国的商品交易所里实物交割不超过交易额的1/4;在美国,一般不超过5%。

参与期货交易者,目的和动机主要有两种:(1)投机。采用买空卖空的方式,套取基差。(2)套期保值。

在期货市场抛出或购进期货合同,以临时替代实际货物的交易,转移价格变动中的风险。以国际市场商品交易绝对额看,通过商品交易所进行的商品交易占某些国家出口总额的15-20%。目前影响较大的交易所有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纽约和伦敦的食糖交易所、伦敦的五金交易所、新加坡和伦敦的橡胶交易所等。

这些商品交易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代表性的市场价格。商品交易所对经营的大宗初级产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极为迅敏。

(2)可作为预测市场行情波动的参照。世界政治、经济、战争以及气候变化都通过交易所反映到商品交易上。(3)以交易所为清算对象,活跃了市场。(4)为减少和回避风险提供了可能。

上一篇:折扣 下一篇:买空卖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