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9页(487字)

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关于按照国际性的到岸价格(CIF)条件签订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1926年国际法协会维也纳会议决定成立到岸价格委员会,就国际贸易中最复杂、最普遍的到岸价格条件制定统一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会议上制定了以英国贸易惯例为中心内容的《华沙规则》(Wasaw Rule,1928),作为统一规则草案后由国际商会(ICC)分送各国商会征询意见,对之进行修改。1932年在津会议上完成修订工作,制定了现行的《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即:卖方装船的责任、装船日期和日期证明、风险、所有权、卖方对提单的责任、船只的种类、运费和费用、卖方对货物状况的责任、卖方对保险的责任、装船通知、进出口许可证和品质证明书、单据的提供、装船后货物丢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价的规定、买方检查货物的权利、贸易合同中的权利和赔偿等。

规则主要是要说明CIF条件买卖合同的性质,并具体规定了在该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规则本身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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