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2页(699字)

亦称“目的港码头交货价格”。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后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卖方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发票及其证明凭证;自行承担风险取得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和使用习惯方式运至指定目的港码头,如果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在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已交付时为止;给予买方指定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自行负担费用提交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支付核查费用,提供包装和标志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应卖方要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货物已置于其支配之时,立即受领货物,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接受提货单或运输单证;支付装运前所需的货物检验费用等。术语的特点是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术语;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一词,而不是“关税已付”;如果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缴纳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则应明确加上文字:“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港)”。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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