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海上渔获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7页(312字)

喀麦隆《关于决定渔船在喀麦隆经营方式的法令》第20条规定,为了尽快地使渔获物避免感染和践踏,免受风吹日晒致干变热,渔获物一上船应立即进行处理。首先捡除不可食渔获物,然后随即用水冲洗可食渔获物。将可食渔获物去脏扒皮,然后用水重新认真清洗,以便立即去除所有血迹、粪便和内脏残余等。无论如何,渔获物从捕捞到进入冷藏系统的时间都要尽可能最短。第21条规定,冷藏的表面要覆盖足够数量的冰,每吨鱼至少用1吨冰。冰要捣得相当碎,以便与鱼体密切接触。冰要与舱壁分离。每航结束时,鱼舱中未用完的冰要全部扔掉。第22条规定,在船上用冷冻机冷冻没有经过预冷的渔获物,必须迟于捕捞4小时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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