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7页(262字)

喀麦隆《关于渔产品卫生监察方式的法令》第5条规定,渔产品卫生监察由兽医卫生监察主管部的人员负责。第6条规定,渔产品所有者参加或派代表参加监察行动。他必须为可能的操作提供必需的劳动力。第7条规定,卫生监察人员对于因监察行动造成的损耗不负责任。第8条规定,在监察过程中进行检查(如寄存、做变性处理、化验等)所可能需要的费用由产品所有者或报关者负担。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没有卫生监察人员资格的人有以下行为:更改、去除或伪造各种标记或监察笔录;为卫生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活动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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