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6页(594字)

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关糸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各国立法大致有两种情况:(1)制定专门的法律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关糸。(2)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列入海关法或有关对外贸易法规中。在某些国际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也有关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包装、卫生等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2)进出口商检的范围和内容。(3)商品收货人或发货人申报检验的权利义务。

(4)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法律责任。中国商检立法经历了起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84年1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与对外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有关部委局也随后颁布了一些部门的规章,规定等。

1989年2月,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于同年8月1日施行。该法对进出口商检的管理体制、任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10月30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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