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3页(920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的检验。

食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世界各国几乎都对进出口食品推行较严格的检验制度。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规定,肉类及其制品本身不得腐败变质、无检疫对象及致病菌和不超过规定限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向该国出口的肉食,必须是经该国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工厂的产品,未经注册认可的工厂的肉类食品一律不准进口。中国推行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对此作了规定。国家商检局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

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各项规定。进口上述产品时,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或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

(2)一切出口食品,包括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出口食品的加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艺流程、运输工具和有关环境,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卫生注册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应当在办理上述注册登记后,报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

一切出口食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按照中国或进出口国的卫生质量标准,或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按规定签发单证。

并可根据需要,凭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实施商检标志。海关凭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已发给检验证书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食品,应在证件有效期内报运出口。超过有效期的,必须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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