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样委托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5页(246字)

申请人自送样品,委托有关商检机构就产品的特定项目进行检验。

在对外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及其有关单位,凡需了解产品的品质、数量、成份、等级等内容的,可由申请人自行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取样,填具委托检验申请单,委托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按照申请人填明的目的和要求,做出检验结果。

该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不能作为申请人对外作交货、结算、索赔之用。申请人如以整批商品委托商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要求证明整批商品的特定事项的,应按*进出口商品鉴定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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