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6页(497字)

亦称“内地检验”。

进口商品不在卸货地检验,而在收货用货单位或其他地点实施的商品检验。进口商品的检验一般是在卸货地按合同或国际惯例要求的地点进行。

一些特殊的商品,如进口的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在卸货口岸开启后,货件无法重新包装的商品,尤其是要结合安装检测、调试才能正确地检验其质量的机电仪器,不可能在有关口岸进行检验,只能实施易地检验。凡由国内转运又不易变量、变质而包装又完好无损的进口商品,由到货地商检机构检验,并签发到货地商检机构的证书。进口货物必须实施易地检验,而有关内地商检机构又无检验条件的,可商请有关口岸商检机构协助检验。对同一批准进口商品,分拨数地使用,在口岸无法检验而又属于可以易地检验的商品,可由到货地商检机构检验,由口岸商检机构汇总出证。

如口岸没有到货任务,或由口岸商检机构指定到货数量多的到货地商检机构汇总出证。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可在拆箱地点检验。

海运进口商品,凡在卸货口岸发现残、短、渍、毁等问题,口岸商检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有困难时,由口岸商检机构进行鉴定,做好残损记录,办理易地检验,由用货地商检机构继续检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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