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51页(496字)

接受法律援助者,可获下述利益:①律师为诉讼案支付的费用,由署长付还;②聘请办案律师和大律师的费用,由署长支付;③受助人毋须支付证书所指诉讼案的法庭费及送达文件费,或执达吏执行令状的任何费用。

有关受助人与署长所分担的费用责任为:①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付出的诉讼费,及超出受助人所分担的费用,均由署长为受助人付出,受助人毋须负责;②法院裁定受助人应缴付诉讼费,或已达成协议,订明受助人须缴付诉讼费予非接受法律援助者;③法院如认为以欺诈手段获取法律援助证书,或以不正当手段提出诉讼、抗辩或进行起诉者,则可令受助人缴付诉讼费等。

诉讼费保证金,由署长拨款支付;如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则由该项基金支付。

条例规定,受助人应得的款项须付予法律援助署,主要包括:由法令判令付予受助人的款项;法院判令付还受助人的款项;协议内订明给予受助人的款项;存放于法院的款项。凡规定付予署长的款项,只有署长本人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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