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6页(496字)

根据合同、信用证或标准的要求,按一定的比例,从商品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商品质量的样品进行检验。

抽样检验一般是依据合同、信用证或标准的规定进行,根据检验结果来评定全部商品的质量。若抽样检验合格,则评定全批合格,否则评定全批不合格。

商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应有充分的准备,如接到“检验申请单”后,应先研究抽样商品的特性,查明合同、信用证对抽样的规定。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的,可按法律、法规或商检机构的规定办理。

抽样方式,按是否采用百分比方式,可分为计数抽样和计量抽样;按抽样程序分,可分为进仓时抽样、包装前抽样、生产过程中甩包抽样、装货时抽样、流动抽样等。抽样是随机进行的,报验人不得指定,同时应保证数量上够检验、复验、备查之用。在国际贸易中以下情况适用抽样检查:(1)破坏性检查验收不能实行全检,如产品的强度检查,具有破坏性,试验后的产品即报废,不可实行全检。(2)商品数量大,全检花费高昂且费时等,没有必要实行全检。

(3)检查对象是连续性物体、粉性混合物体(如整卷钢、胶卷等)不可能进行全检。(4)需检项目比较多时,也可考虑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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