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0页(726字)

国家商检部门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进口商品,依照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和审查,确定是否签发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2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中国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口商品发给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施商检安全标志和卫生标志。国家商检局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商品负责制定、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由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不准进口。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商品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条件应能确保生产的商品符合要求。

外贸经营和收、用货单位办理目录内商品进口手续前,应告知国外厂商或者代理人必须申请办理并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后,才能签订进口贸易合同。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即可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办理安全质量许可,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对申请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经检验和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签发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列入目录的商品到货后,由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责令退货,或者销毁;同时通知申请人查明原因,写出改进报告。对再次发现不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撤销其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或者委托认可的国外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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