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7页(557字)

简称“原产地证”。

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些国家把原产地证明书作为对进口商品采取差别待遇和差别征税的依据。

记载内容包括:产地、名称、唛头、商品数量和金额、装运港、目的港、运输工具等。

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关,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规定由出口地的商会或官方检验机构签发,有些国家规定须由该国驻出口国领事馆签署,还有些国家允许进口方接受出口方自己出具的证明文件。

关于原产地证明书的办理规则,一般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依照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办理,进出口双方对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有特别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货物包括: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申请领取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原产地标准;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签发机构应当拒绝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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