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0页(891字)

调整产品质量在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指调整产品质量的基本法《产品质量法》,广义上除包含基本法以外,还包括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其他单行法,如有关包装法、食品卫生法、商品检验法、产品认证法等等。世界上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一式,不仅调整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且也调整产品质量有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如俄罗斯、中国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另一种是分散式,有关产品本身质量的规定分别在不同的单行法中规定,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单纯的质量问题,但是制定有专门的产品质量责任法调整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法律责任,如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和体制。

(2)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监督抽查等制度。(3)产品质量的范围和要求。

(4)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5)产品责任原则,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6)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核心问题,国际贸易的竞争很大程度反映在产品质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上,产品质量立法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如美国早在1906年就制定了《联邦食品和药物法》,1938年制定了《食品、药物、化妆品法》。日本仅进出口产品质量立法方面就相当完善,1948年颁布了《出口取缔法》,对产品出口实施质量检验,1958年颁布了《出口检查法》。此外,还制定有《标准化法》、《药事法》、《食品卫生法》、《消费品生活用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基本法》等。

中国产品质量法已日趋完善,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是中国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基本法。此外,还颁布有《标准化法》、《计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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