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0页(2146字)

中国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法律。

1993年2月22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9月1日施行。该法颁布的主要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加快发展,产品质量已成为关系中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因素。据统计,从1985年至1991年间,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一直在75%左右,市场商品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仅为50%左右,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年增长率达60-80%。

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已成为一个十分尖锐的社会问题。产品质量已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增强企业市场活力的制约因素。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制定和实施了这一有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法。

该法共6章51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该法。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根据或参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或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企业质量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方式。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④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损害赔偿。

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消费者、用户请求赔偿的对象、损失、范围,产品责任原则,诉讼时效和请求时效,争议的解决方法等作了规定。

销售者售出下列产品之一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除外: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5)罚则。

对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行政复议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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