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产品责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8页(494字)

挪威调整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

1988年12月23日议会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有关药品责任的规定除外)。共4节22条。

主要内容是:(1)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有义务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2)责任人为“生产者”。生产者的含义包括:制造者,在产品上附以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人,不易确定制造者的销售者,自然产品的销售者,进口商,无法确定进口商时的进口产品销售者。(3)适用范围。依《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时,不适用本法。本法适用于对人或对物的损害,但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4)生产者责任期限。

产品脱离其控制时起20年,如果产品脱离生产者时的科学技术无法认识的缺陷造成损害,索赔权期限最多为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开始10年。(5)责任排除。

包括两种情况,生产者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生产者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没有缺陷存在。(6)由药品造成的损害,包括试验时的损害适用本法的规定予以赔偿。(7)药品生产者必须加入药品责任协会和投保药品责任险,开发新药对人试验时也应投保。药品责任的赔偿限额为8千万挪威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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