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8页(758字)

英国按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要求规定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一项法律。

1987年5月15日通过。该法是在合并、修改1978年消费者安全法、1986年消费者安全(修正)法、1974年生产卫生与安全法第1章、1975年易爆品法第31条和第80条,废止1972年商品说明法、1913年欺诈(虚假陈述)法等的基础上制定的。分5个部分共50条。主要内容是:(1)产品责任。

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责任承担者对其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责任承担者是生产者(制造或使物质成为产品的人);将自己的名称、商标或标记显示在产品上充当自己产品的人;将产品从欧共体外进口到欧共体的人。

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责任者可以抗辩的主要理由:缺陷产生于执行强制性法规或欧共体义务之前,未将产品提供给他人,产品不具商业含义,产品投入流通时没有缺陷,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达不到识别缺陷的程度。“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任何财产损失,但上述“责任承担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部分规定的责任不能经协议限制或免除。

如果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修改,枢密院有权对本部分进行相应的修订。(2)消费者安全。

规定凡提供或承诺任何不符合一般安全要求的产品的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为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000英镑以下的罚金。(3)令人误解的价格显示。任何做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说明的人犯有刑事罪,并经诉讼承担不超过最高法定限额罚金的责任。(4)执行。执行机构被合理授权的人员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必要时出示证件后进入任何场所(私人住宅除外),检查任何商品或生产过程,并有权依法对任何商品或记录予以扣留和查封。

海关有权查封任何进口商品,但扣留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