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9页(441字)

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其产品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特征是:(1)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制造商和销售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赔偿责任。(2)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由买卖合同约定,产品责任的发生不以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3)只有产品存在不合理“缺陷”,使得消费者在正当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方能构成产品责任。目前,西方国家对于产品责任倾向于采用“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原则。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方面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则不论生产者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生产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可以由设计、制造、销售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造成,因而从设计者到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批发商、零售商中任何一人均可成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人,受害人(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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