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0页(817字)

亦称“缺陷”。

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规定或通用标准而存在的缺陷。关于瑕疵的构成,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的认识。

1985年7月《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如果产品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所应考虑的情况包括:(1)产品的说明。(2)符合产品本来用途的合理使用。(3)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产品的‘安全’包括组装进该产品的各种产品的安全和与财产损害、人身伤亡风险有联系的安全。”在确定人们对产品通常有权期望的安全程度时,应当考虑所有情况,包括:(1)产品的出售方式、目的,产品的外观,产品所使用的标志,对于或关于产品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的使用说明和警示。

(2)人们合理期望对于或关于产品所做的行为。(3)生产者将产品提供给他人的时间。中国立法对产品瑕疵的构成尚无直接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瑕疵可以划分为:(1)外在瑕疵。亦称表面“瑕疵”,按照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2)内在瑕疵。亦称隐蔽瑕疵,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方法或使用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各国对产品瑕疵的法律调节方式不尽一致,主要有合同法、买卖法、侵权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体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将其排斥于私法范畴,在侵权法或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中作出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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