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包装标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4页(592字)

通称“唛头”或“嚜头”(Mark)。

刷制在包装外部的便于装卸、运输、保管人员认识货物、防止错发错运的图形、文字、数字或其组合的总称。其构成包括:(1)主标志。

识别货物批次的基本标志。其表示方法有四种:①图形配以买卖方的字母,叫记号式标志。

②使用英文字母但不配以图形,如买卖方的代号、合同号等。③用公司的专用标志作主标志。④用商品的商标代主标志。(2)件号标志,亦称箱号标志。

将同一主要标志的一批货物,按顺序逐件编号。如该批总件数为800箱,按顺序逐件编号则为:具体顺序包件号/总件数,即“N0.1/800”表示该箱货物是全批货物800箱中的第1箱。

(3)目的地标志,是用来表示货物运往目的地的地名标志,这种地名标志必须写出全名称,如目的港纽约。此外还有体积和重量标志、原产国标志等。

制作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要求是:标志要简明清晰,大小适当,易于辨认;刷注标志的部位要得当,尽可能在每件上相反的两个部位,刷制两个相同的标志,以便在装卸时容易看见;运输包装上不要加上任何广告性的宣传文字和图形,以免混淆运输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包装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都规定有“包装上须适当地加以标志”的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