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5页(920字)

调整国家对现代化生产实施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标准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标准的制定、应用、标准化工作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标准化是随着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第20世纪初英、美、加、荷、比、瑞、挪等国家先后成立标准化机构或团体。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产生,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美等国也相继制定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或条例。中国标准化立法也是在40年代开始的,国民党政府1946年曾制定颁布了《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的发展,各经济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一批部门规章,对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作出了规范。1957年,成立了国家技术委员会标准局,主管全国的标准化工作。此后,相继成立了煤炭、石油、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交通、运输、建筑、电力、电讯、医药卫生、计量议器、农业和木材等国家标准审核委员会。

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的技术标准体制,分为国家标准、部级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

197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标准总局。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方法。1981年11月,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使企业标准化工作有了统一的规范。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需要,国家标准局于1984年3月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采用国际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188年7月,国务院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完备和健全标准化法制,1988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标准化法体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