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5页(1246字)

德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1909年6月17日颁布,已修订过14次。现行的是1986年7月的修订文本。该法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反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在营业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停止其行为和赔偿损失。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对顾客施加不公正影响。该法禁止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以竞争为目的对产品的状况,如性能、来源、制造方法、价格条件、获奖情况以及销售动机等,做令人误解的说明。禁止企业使用滚雪球办法销售产品,即向某些人许诺,如果他们动员其他人来购买商品,将得到特殊的利益。禁止使用诱惑手段推销商品,即本来商品有大批积存,却限制顾客的一次购买量,或限制转售,从而使顾客误认为该商品是紧缺商品。

禁止企业使用价格对比的办法招徕顾客,禁止企业以竞争为目的给顾客发放购买许可证或其他购买凭证,除非这种凭证购买的商品的确是一次性的有限量销售。(2)给竞争者制造障碍。该法禁止企业以竞争为目的对买方企业的职工或经办人施行贿赂,从而使自己以不正当的手段比竞争者优先销售。禁止对他企业的营业活动、营业主或经理的个人情况以及其商品制造和销售散布流言蜚语。

在该事实未证实的情况下,散布者对受害者发生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禁止在营业活动中使用易与竞争者的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记相混淆的名称或标记。如果使用人故意滥用标记,须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禁止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利用他企业的职员取得竞争者的营业秘密或企业机密。(3)有关季节拍卖、停止出售与清仓处理的市场规则。该法规定,某些依性能或价格在销售方面受时间影响的商品,如纺织品、衣服、鞋,皮制品或体育用品,可在冬夏季各举行一次特别销售。但其举办的时间和期限必须依法律的统一规定。禁止企业为加速资金周转或者方便销售在季节拍卖期限之外举办特别销售。

某些在销售中不受时间限制的商品不得举办季节拍卖。

企业只能在发生水灾、风暴以及其他不能归责于举办人的事故而遭受损失后举办清仓拍卖,时间不得超过12天。停止清仓销售只能是由于建筑施工方面的原因,举办前须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销售时间不得超过24天。除特殊原因外,企业不得在3年内举办2次停业销售,企业未经申报或未将真实情况申报而举办停业或清仓销售,或者在举办中有滥用行为,则被制止。

(4)社会监督。该法还授权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采取行动,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实践。

在竞争者不能或不愿行使其权利时,某些团体,包括商业促进协会、消费者利益保护协会、工商会以及手工业协会,有权对违法者提起诉讼。(5)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依法承担刑事的、民事的责任。如果广告的内容基本不真实,而使顾客误认为该商品具有特别优惠条件的,制造或散布能损害竞争者名誉的谣言的,处以1年以下监禁并罚款;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利用他企业的职员取得竞争者的营业秘密或企业机密的,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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