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6页(720字)
亦称“卡特尔法”。
德国制定的排除不正当竞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联邦德国制定于1957年7月27日,德国统一后继续使用。普遍适用于德国的经济领域,但农业、交通、能源、银行和保险业等行业除外。
共109条,分6个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违反社会秩序行为、主管机构、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过度效力规定和效力终止规定。主要内容是:(1)企业或企业联合为达成共同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以及企业联合所作出的决议,若因其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影响了商品生产或者影响了以商品或营业给付进行交易的市场关系,不具有效力(第1条)。(2)受豁免的卡特尔合同。
包括条件卡特尔、折价卡特尔、产销结构危机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国内不受影响的出口卡特尔、可能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经济部长批准的特别卡特尔。(第2-8条)。
(3)被禁止的卡特尔合同及卡特尔协议不受任何法律保护。违反本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以违反社会秩序论处,可处100万德国马克以下罚金。
罚金的最高额以违法行为所得额利益的三倍为限。(4)反卡特尔的主管机构,为联邦卡特尔局(BKA)。
(5)卡特尔诉讼程序。分为行政程序、罚金程序和民事卡特尔法律纠纷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始于卡特尔局,对其作出处分,允许提起抗告,抗告亦可以新的事实根据及申请人向卡特尔局申请某项权利处分而未得处分之情势为理由,抗告向卡特尔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州高等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的卡特尔庭提起。
对不服卡特尔局罚金裁决而提起再审程序的,须向有管辖权的卡特尔局所在地的州高等法院提起并由其作出裁定。
民事卡特尔法律纠纷诉讼是涉及卡特尔合同或卡特尔协议的民事诉讼,无论标的如何都由州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