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2页(331字)
关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知识产权国际机构的多边国际公约。
1967年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际局发起,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通过,1970年4月26日生效。共21条。签订公约的宗旨在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同时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公约规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成员资格、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总部、财务、权利能力、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参加公约的条件、公约的生效、保留、修订、退约、通知、最后条款、过渡条款等。中国于1980年3月4日交存了加入书,1982年6月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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