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8页(69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调整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1990年9月7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重视着作权立法工作,1954年国家出版总署成立了由周建人领导的《着作权出版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

从1979年起,在国务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的领导下,先后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国家出版局版权处、文化部版权处承担了版权立法的准备工作,1979年5月正式起草了《版权法》,后经多次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89年11月14日提请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12次、13次、14次、15次会议的讨论,最后得以通过,并于同月公布。

共6章56条。主要规定了着作权人、着作权客体、着作权管理的行政机关,着作权的内容、归属、保护期及限制,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着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关专用术语的含义、实施条例的制定办法、该法的溯及力和生效日期等。它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及相关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起着积极的作用。国家版权局根据该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以配合该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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