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0页(551字)

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的作品。

包括有声和无声的影片。电影作品是一种综合艺术作品,它相当于一部编辑作品。它综合了各种创造性劳动,加上演员的表演而构成一部作品。因此,对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着作权保护。

国际上对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可分为3种类型:(1)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着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最初着作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即全体参加创作该影片的人,如导演、剧本作者、摄影作者、乐曲作者等。但是制片人享有不经上述作者同意而对电影进行商业经营的权利。

(2)英美法系国家的着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着作权属于电影企业主和所谓的先行作品的作者(即剧本作者、词曲作者等)。(3)承认着作权属于所有参与创制影片的人员,但这类人员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电影制片者,或包含了这种转让的假定条件,因而实际上是按影片创制者同制片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即由电影制片者行使电影作品的着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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