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0页(229字)

专门为电视台播放而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可分两类:(1)新创作的电视作品。(2)利用已发表作品改编成的电视作品。前者是原作,后者是演绎作品,但两者都享有独立的着作权。

电视台在利用未发表的作品,改编电视作品时,须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电视台对其创作的电视作品享有着作权,他人使用电视作品须经创作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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