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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说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2页(728字)

向债券购买者提供有关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供购买者作投资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律要求债券发行人提供说明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为此,法律要求债券的发行人在说明书中承担充分披露的义务,将其财务状况及债券的条件向公众详细加以说明,并要求对重要事实的说明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含糊不清或有所遗漏,否则,须在法律上负民事及刑事责任。各国对债券说明书的法律规定差异很大。美国证券法规定,债券作为证券的一种,它的说明书必须做到“完全披露”的地步,并须通过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查后才能对外公开发行。“完全披露”的具体要求是:发行人在初次发行债券时有披露义务;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应就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提出报告,即有继续披露义务;发行人以外的人,如公司的内部关系人、证券商、投资顾问以及交易所等,也有披露情况的义务。但是,属于豁免债券的,主要是私募债券,不受有关债券说明书的法律限制。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公众发行债券时应按该法规定的形式作成说明书,并须由董事签字,向公司登记处办理注册登记。说明书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应征得该专家的同意。对私募债券,英国和外国政府、行政地区和市政府发行的债券及向职业证券商发行的债券规定可不受说明书法律的约束。欧洲国家和日本对说明书的要求不象美国那样严格。要求私募债券是以发行对象的人数为标准,瑞士规定为10人,日本为50人,但职业承购人和机构投资者不受上述人数的限制。在欧洲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债券发行适用于欧洲联盟体关于债券说明书的指令,该指令规定由国家提供担保的债券,由享有课税权力的法人所发行的债券及由少数老练内行投资者或由证券经销商交易的债券,其说明书的要求可以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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