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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代理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3页(511字)

在债券发行人不拟采用指定受托人来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行事时,与财务代理人签订的一项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由财务代理人来取代受托人及支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财务代理人通常是由发行人在经理承购人中选定。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财务代理人的权限不如受托人那样广泛,其主要任务有:①代表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②负责债券的一些管理任务,如在交易完成日交付债券,发布各项通知,为发行人保管年度账户及其他财务资料以供查阅之用,组织抽签以决定哪些债券应予偿还以及换发遗失和毁损的债券等。③为债券持有人托管从发行人手中收到而尚未付给债券持有人的款项。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发行人破产时,财务代理人从发行人手中收到的款项被列入发行人的破产财产,或者在债券持有人尚未从财务代理人手中收取这笔款项前,因后者的宣告破产而将这笔款项列入后者的破产财产。④财务代理人有义务根据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宣告发行违约事件,但财务代理人对债券持有人不承担诚信义务,没有决定债券加速到期的权力。凡属修改违约事件或放弃对违约事件所产生的权利等事项,都必须在取得所有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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