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0页(341字)

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的行政法规。1988年11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3号令发布。该法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共14条,规定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办法》对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保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生产毒性药品及制剂的工艺操作规程,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科研教学单位购买所需毒性药品的手续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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