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0页(488字)

简称毒性药品管理,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收购、供应和使用等依法实施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所谓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其管理内容包括:①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容器、工具要处理干净。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经手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对药品要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③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字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④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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