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4页(714字)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旅游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实施旅行社管理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旅游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行政机关。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是: ①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的,或者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出国家允许的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提供法定意外保险的,或者没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或者聘用没有持有合格资格证书的导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旅行社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按规定制作完整的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或者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等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3天至15天,还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或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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