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1页(283字)

亦称“派生作品”。

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改编、汇编、翻译、编辑、整理、注释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演绎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相对独立的新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受着作权的保护。

要注意,如果被演绎的作品仍受着作权法保护,演绎人须经原着作权人同意并不得损害原着的着作权。在演绎作品中,要注明原作品的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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