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3页(358字)

着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着作权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发表权属于拥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着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何种条件发表。对某一特定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发表的方式有出版、广播、展览、表演、放映、在公共场所演讲等。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自创作完成后50年。各国立法对发表权的行使都有一定限制。

在承认着作权转让合法的国家,如果转让的是尚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受让人有权行使发表权。如日本等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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